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廷全,男。 被执行人:盛玉鹏,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廷全与被执行人盛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44408元及违约金248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鲁L×××××号牌“奇瑞”牌汽车一辆,本院到莒县车管所进行查封时,实际查无此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廷全申请将被执行人盛玉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与申请执行人刘廷全的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廷全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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