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梁祝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银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高焕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朱银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胡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胡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胡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山、高焕喜、朱银锤、胡国红、胡建华、胡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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