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运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瑞,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尚才,男,成年,汉族,住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萍,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覃富才,男,成年,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洪运妙与被告周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5月19日追加覃富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洪运妙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运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洪运妙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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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运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良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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