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西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申请人:侯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豫E×××××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驾驶员与车主。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侯文学名下豫E×××××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因此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侯文学名下豫E×××××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至广宗县交警队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