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0MA41BD2U9M。

经营者:翟苗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理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俊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朱理逊、许蕊、孙俊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纸箱款216112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不服金额为216112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二、上诉人为证明欠款数额提供了出库记录单和微信聊天记录,欠款的具体数额完全能够在现有基础上查明。另补充: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它是一个个体户但是在我们上诉过程当中,代理人发现该厂目前已经注销。从程序上来说原告主体资格等于是出现了一些瑕疵,我们希望法院先处理本案程序上的问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理逊辩称,注销不注销我不清楚,我只是介绍人,介绍他们双方认识,孙俊豪我不认识他,他们之间的生产、欠钱我什么都不知道。

一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代理人二审提交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于2020年7月8日注销。被上诉人朱理逊质证称,同意,工厂注销不注销与我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已于2020年7月8日注销,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的起诉。

一审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70元,予以退还;二审漯河市源汇区宏祥纸箱加工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