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焦化厂工人,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李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程德杰与李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4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相关工作,并向其出示网上和线下查询无财产的调查资料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也表示会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配合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亚诺 审判员 潘英智 审判员 杨洪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