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佩义,男,****年**月**日出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告:平塘县江湖菜馆,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后山大道1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7MA6FT8W564。

经营者:涂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户籍地为松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佩义与被告平塘县江湖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石佩义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佩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佩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佩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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