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佩义,男,****年**月**日出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告:平塘县江湖菜馆,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后山大道1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7MA6FT8W564。
经营者:涂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户籍地为松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佩义与被告平塘县江湖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石佩义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佩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佩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佩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