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王聪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王永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伟与被告王聪敏、王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伟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志伟撤回对被告王聪敏、王永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志伟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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