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198831300W。
法定代表人:肖有慧,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岗,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李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华芳名下价值3038805.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华芳名下价值3038805.5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家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