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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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茹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章银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茹娜与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5民初4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茹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返还申请执行人金茹娜借款本金470000元、逾期利息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42元、执行费8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章银凤、王祝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章银凤名下×××牌小汽车,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章银凤名下位于×××房产、查封执行人章银凤名下位于×××房产,申请执行人金茹娜认为两房产均有高额抵押,可能涉及无益拍卖,暂不要求处置。截至2021年8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茹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章银凤、王祝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5执1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