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祖华,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三穗县。
被执行人:刘运钦,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何祖华申请执行刘运钦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运钦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XXXXXXX78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2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