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现住岷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地址:甘南州合作市通钦街道办东路(原牧研所家属楼3栋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瑾,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工劳务费158631元;2、上述劳务费中41915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月27日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剩余116716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某提供的被告吴某某的地址不详,电话不通,导致本院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
原告任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7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