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黄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和,系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滕某某,女,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某某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滕晓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路 琴 书 记 员 郑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