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鲁中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桂芳诉被告鲁中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董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鲁中建支付原告现金7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7万元,约定用期6个月,月息1.5分,用被告本人社保卡上的工资作抵押。现已超期,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特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同时,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之规定,起诉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在本案中,原告董桂芳提供的被告鲁中建的住所等基本信息不准确,致使无法查找到被告其人,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桂芳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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