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雪梅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钟雪梅上诉称,其与李振明在欠条中约定如发生诉讼由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其户籍地在昭苏县垦区,根据法律规定,伊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垦区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 李振明答辩称,一审裁定驳回钟雪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钟雪梅上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李振明的抗辩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李振明依据双方的约定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的纠纷发生在伊宁市市区,且李振明系伊宁市人,钟雪梅的经常居住地在伊宁市市区,合同履行地也在伊宁市,双方管辖约定无效,违反垦区法院管辖规定为由,给李振明送达了民事管辖告知书,告知对本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振明依据民事管辖告知书将本案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本案中李振明、钟雪梅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伊宁市,且合同履行地在伊宁市,故该民事纠纷属于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伊宁市人民法院驳回钟雪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钟雪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娜尔古丽
审判员 白 瑞 芳
审判员 刘 云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 如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