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翟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蕾诉被告翟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银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1,43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2018年7月以来,被告以创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借款给被告,总金额超10万元,期间,被告归还了部分。2020年2月9日,双方对借款进行清算,被告欠原告借款83,985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借条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83,985元,承诺2020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之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71,430元。还款期限过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翟银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2018年7月以来,被告以创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借款给被告,期间,被告归还了部分。2020年2月9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83,985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借条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83,985元,并约定2020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之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71,430元。还款期限过后,原告多次追索未果,由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后立下《借条》进行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1,43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翟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蕾借款71,43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翟银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一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