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西段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95495624Q。

法定代表人:董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玉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232元、垃圾清运费144元,合计43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受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对山海关区东岸上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7栋3单元101号业主。依据秦皇岛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被告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应缴纳物业服务费4232元、垃圾清运费144元,合计43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缴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玉武辩称,被告未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为被告领取钥匙后,物业公司强制业主购买砂石,且未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还曾威胁要求停工;原告的物业服务如绿化、车位管理、安保等均存在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9日,(甲方)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东岸上城小区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该小区占地面积44669.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520.84平方米,总户数749户。物业服务内容包含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服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等;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物业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应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所规定的的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实现目标管理。物业服务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价格为多层住宅0.7元/平方米/月,小高层1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用按年度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前交纳本年度管理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拖欠费用三个月以上,乙方可以向违约方提起诉讼。该合同还有其他内容。2015年6月29日双方再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除物业服务期限变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其他主要内容与2012年4月9日合同一致。2012年4月26日,(甲方)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赵玉武就东岸上城小区7栋3单元101号房屋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125.96平方米。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含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甲方同时提供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即受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若乙方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或向法院起诉。双方另就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作出了约定。为证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照片14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2013年至2017年物业费共计4232元,符合双方约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代缴的垃圾清运费144元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被告提交的证据可初步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赵玉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232元、垃圾清运费144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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