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理事长。 被告:唐海铭,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海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风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