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亚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王平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汝箕沟分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亚楠诉被告王平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赵亚楠于2021年8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平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亚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亚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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