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砖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32004562X2。
负责人:徐向辉,支行行长。
被告:李永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高红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李运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史洪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与李永军、高红芳、李运起、史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由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