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用)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电话:13853436808。
法定代表人:李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凡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汪秀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孟庆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汪春华,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章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加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汪秀珍,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立霞,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亮、汪秀芳、孟庆忠、汪春华、刘章波、徐加利、汪秀珍、吴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孟凡亮、汪秀芳、孟庆忠、汪春华、刘章波、徐加利、汪秀珍、吴立霞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425执10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孟凡亮、汪秀芳、孟庆忠、汪春华、刘章波、徐加利、汪秀珍、吴立霞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