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木利达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394180438,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冠星。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南京木利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苏0117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去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信息找寻被执行人,经了解被执行人已不再此处居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该权利的能力。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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