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住所地虎林市农贸大市场鑫仁庆农资。
经营者:周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告:姜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与被告姜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