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住所地虎林市农贸大市场鑫仁庆农资。

经营者:周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告:姜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与被告姜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虎林市鑫仁庆农资商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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