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3月2日对被告人王某作出的(2021)鄂07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第一页主文第五行的“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应为“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第四页第五、六行的“即羁押抵刑14日。其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应为“即羁押抵刑13日。其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