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利萍与被告姜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现金2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姜伟名下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利萍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亮亮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茅海灵 书 记 员 茅海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