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9号一层G106。
法定代表人:肖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2号楼6层2-710。
法定代表人:彭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向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