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天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单位机构代码:915201007660610183。 法定代表人:谯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13,32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837.00元、案件执行费45533.00元,共计:4,379,696.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88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