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德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建设东大街18号(香悦四季物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小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见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德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见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德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德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德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德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静
书 记 员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