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召文,男,侗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州省黎平县 潮镇便等村四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王召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召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41 46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宗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