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杜永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藏广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苏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藏广影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杜建国与被告杜永安、藏广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国、被告杜永安、被告藏广影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苏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即立即将被告房屋伸到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24厘米的房檐切割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均系石家庄市鹿泉区的村民。二被告系伯侄关系。原告在南胡庄村拥有宅基地一处,与二被告东西相邻,原告居西,二被告在东。在1989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原告东邻登记在被告杜永安名下,之后由被告藏广影一家居住。2021年3月份底,原告准备拆旧建新时,遭到二被告一家的阻挠。经测量,被告家的西山墙上的房檐超出其宅基地范围约24厘米,已经伸到了原告家宅基地范围内,为此,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均应当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修建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以达诉求。

被告辩称

杜永安、藏广影辩称,原告与被告同是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是邻居关系各有宅基地一套,被告是1981年所建房屋,原告是84年所建房屋,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和被告商议,就把墙体建在了被告的房檐之下。当时被告还很年轻,两家关系也很好知道后也没有让他拆除。现今原告拆旧翻新是,要求被告把房檐切割掉,房檐一旦被切掉,就会造成房屋渗水。我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强盗行为。现今往法院查清事实原由,依法判令原告停止对被告财产和精神的侵害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的所作所为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自己承担,故被告现持依据《民事诉讼法》对自己财产依法为护,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以达诉求。答辩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停止对被告的财产与精神的侵害,停止对被告的房檐问题停止诉讼(2)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切由原告自己承担(3)归还其所侵占的4米道路公共土地。

原告举证

原告陈述并举证:

宅基地证,证明我的房屋不是自己私自建的,是大队发放的地方。我们发放的地方是东西12米,我的东墙到西墙12米,我的房屋1982年、1983年盖的,我的地方是1982年、1983年发放的,发放后盖的房屋。宅基地证载明东西12米、南北17米。发证日期1989年3月19日。

被告质证

二被告质证意见:

原告房屋的东西不只12米,我们的房屋是1980年审批的,1981年盖的,房屋东西12米、南北17米。杜永安房子的东边是杜志刚,杜志刚的东边是杜卫辰,他们是三家一块盖的房子,因为是一块盖的,他们三家之间没有房檐,在杜永安的西边和杜卫辰的东边都有房檐,村委会调整宅基地,杜志刚的宅基地又调整给杜永辰,杜永辰在盖房时在东西两边留有10公分左右的距离,但没有盖房檐。杜卫辰的房子现在保留现状,东边留有房檐,西边没有。

被告陈述并举证:宅基地证。载明东西12米,南北17米。发证日期为1989年3月19日。

原告质证意见:对宅基地证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藏广影的爱人杜志安是被告杜永安的亲兄弟,杜永安在其兄弟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后杜永安把涉案宅基地和房屋给了其兄弟杜志安,但证上没有换名字。杜志安现已去世,现在涉案房屋由藏广影和其儿子杜苏洋居住,该涉案房屋系是1980年审批1981年建造,一起建造的同排邻居从西向东分别是杜永安、杜志刚、杜卫辰。房屋东西12米、南北17米。因为是一起盖房,三家之间没有房檐,在杜永安的西边和杜卫辰的东边都有房檐,村委会调整宅基地,杜志刚的宅基地又调整给杜永辰,杜永辰在盖房时在东西两边留有10公分左右的距离,但没有盖房檐。杜卫辰的房子现在保留现状,东边仍留有房檐,西边没有。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的房屋系1983年-1984年建造,其东墙紧挨被告西墙建起,房顶在被告房子东房檐下,宅基使用证载明东西12米、南北17米,发证日期1989年3月19日。现原告拆除旧房翻盖新房,主张被告房檐在其宅基范围内,故要求被告割掉房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权之诉,原告主张被告房屋的西部房檐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本案被告宅基上的房屋系1981年建造,一排三户一起建造。三户东西各留房檐,而原告的房屋系1983年-1984年审批建造,双方的宅基使用证系1989年颁发,房屋保留现状三十来年,现原告主张被告的房檐对其构成侵权要求被告割掉房檐理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即立即将被告房屋伸到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24厘米的房檐切割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4份)。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