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涛,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象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9月3日

开庭日期2021年9月9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涛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已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审理经过

查明事实2021年1月15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付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梧高速象州连线3公里2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拦截检查。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付涛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之后,交警依法将被告人付涛带到象州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付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9.2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归案后,被告人付涛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付涛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二千元。

请求情况

判决理由被告人付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归案后,付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付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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