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江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衢州市柯城区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有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勇与被告齐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江勇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江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