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远,该公司开原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原市兴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开原街道双龙岗村。 法定代表人:孙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兴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98.00元,退回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749.00元,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49.0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