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常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4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陈艳华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偿还,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常侠,其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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