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蒲爱纯,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
被告:陈海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蒲爱纯与被告陈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爱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蒲爱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海艳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通过转账及现金向被告出借18万元,被告当即书写了借条一份。因被告陈海艳资金紧张未按期还款,于2018年1月2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于2018年3月6日前还清借款,同时约定以被告陈海艳在衡阳市珠晖区××北里××号私房作担保。2018年3月6日到期后被告陈海艳未按约定还款,原、被告再次于2019年6月10日达成了偿还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陈海艳除支付18万元本金外,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计息2万元,共计20万元,并约定了20万元的还款时间,被告陈海艳承诺在2020年7月30日前分四期偿还本息。第一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伍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伍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3月30前偿还伍万元;第四期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伍万元。同时该协议还约定若被告陈海艳未在承诺期限内偿还本金,逾期2个月,则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陈海艳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
蒲爱纯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蒲爱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陈海艳的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三张、《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历史明细》一页、《借条》一份、《偿还借款协议》一份,陈海艳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作为本案证据采集在卷佐证。经审查核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蒲爱纯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海艳因生意需要资金,故向蒲爱纯借款。蒲爱纯于2014年10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海艳交付了借款14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向陈海艳交付了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陈海艳未按期还款,陈海艳又于2018年1月25日重新向蒲爱纯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在2018年3月6日前把18万元的借款全部还清,同时约定以陈海艳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北里××号私房作担保。2018年3月6日到期后陈海艳仍未按约定还款,双方再次于2019年6月10日达成了偿还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海艳除支付18万元本金外,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计息2万元,共计20万元,并约定在2020年7月30日前分四期全部偿清。此外,该协议还约定若陈海艳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2个月,则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爱纯与被告陈海艳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蒲爱纯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向借款人陈海艳交付借款本金18万元的义务,双方间的借款合同生效。陈海艳在借款到期后理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蒲爱纯主张陈海艳向其偿还借款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蒲爱纯与陈海艳对于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2万元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蒲爱纯与陈海艳于2019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偿还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的最后期限为2020年7月30日,且约定若逾期2个月,则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而双方约定好的逾期利率1%并未超过该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本院酌定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而因双方对于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并没有进行约定,故本院对主张该期间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海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陈海艳尚欠蒲爱纯借款本金18万元,尚欠的借款利息为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止计息2万元,以及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18万元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限陈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以上借款本息偿清。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陈海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源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晔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