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焕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候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岳焕庆与被告候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焕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候小婷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焕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起诉前的利息5000元,起诉后的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候小婷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经查,2018年12月6日3万元借款,约定三个月还清,即于2019年3月5日到期。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已属违约。故该笔3万元借款,本院支持自2019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原告起诉之日(不含)的利息为2602.18元。另一笔5000元借款,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且也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该笔借款的利息本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候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焕庆借款本金35000元及2021年7月4日前的利息2602.18元,并自2021年7月5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焕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长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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