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云与被告张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许云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对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许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学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