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付生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建忠与付生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特327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该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农机、土地、房屋、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6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800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