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晶,女,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1145996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韦忠杰,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张正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忠杰、张正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