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全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冯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
审理经过
田全香与冯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如下:1、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9388.72元;2、被告冯涛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6381.95元;3、驳回原告田全香的其他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192元,由原告田全香负担1491元,由被告冯涛涛负担236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337元。因冯涛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全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家属于2021年5月9日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该车辆未处置,2023年5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轮后查封,2024年6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但公积金是封存状态无法处置。
三、2021年4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城乡××示范区宁郭镇××号院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家中无人。
2021年4月19日,向不动产、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已轮后查封;公积金状态为封存状态,无法处置。
2021年5月28日,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涛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冯涛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对被执行人冯涛涛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16381.9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416381.9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和轮后查封的房产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