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元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元昌与被告王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史元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元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元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童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宗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