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睢宁县。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宿迁移动公司职工,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原告用于结婚所用见面礼11000元、订婚首饰18156元、彩礼88000元、迎亲20000元、长辈磕头礼金29900元,共计167056元;2.归还原告家庭钥匙。事实和理由:原告龚某与被告丁某于2019年5月相识,于××××年××月××日同居,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离开,期间被告多从长时间居住在娘家,期间原告花费共计18053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返还原告的彩礼等花费,被告均不予理睬。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丁某辩称,1.我只承认彩礼88000元,其他不是事实,三金和见面礼属于赠予,黄金耳钉属于婚后原告送我的生日礼物,迎亲的20000元按当天结婚办酒婚礼习俗用掉了,磕头礼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但没有这么多,而且这些钱原告有一部分我有一部分,我这一部分用于我们结婚一年半的各种生活开支,吃穿住用给原告和家人买衣服和鞋子之类的全部用完了;2.彩礼88000元中我拿出35000元用于置办嫁妆和电器、床上用品等婚嫁物品;3.我与原告认识是原告母亲保的媒,2019年5月认识,同年10月订婚,我与原告于××××年××月××日举行婚礼,一直感情很好,没有在娘家居住,即使回娘家也是当天走当天回,并没有长期在娘家居住,期间原告一直不领结婚证,说对要孩子也没兴趣,还不让我迁户口,我也一直没有在意,毕竟结婚时间也不长,知道2020年12月31日原告突然提离婚,让我感到意外和难过,最过分的是之后原告和他母亲就让我搬出去居住,不让我住他们家,一开始我不同意,原告和他母亲就用冷暴力把我逼出去,离开之后我就去上班了,但我还是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能找我好好沟通,解决我们的事情,可是等到现在只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综上,原告提出离婚过错在于原告,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虽无子女,但从一个青春少女变成一个已婚妇女,真是无比悲伤和难过,所以最终态度是彩礼88000元,去除嫁妆等35000元,剩余53000元按照50%比例返还,原告的其他请求绝不接受,敬请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龚某与被告丁某于2019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父母给予被告见面礼11000元,同年10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礼金88000元及18156元的“三金”首饰。双方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从原告家中搬走。现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无异议的庭审陈述、银行流水、首饰质量保证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一方给付对方或对方亲友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酌情返还。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方的见面礼11000元、彩礼88000元及18156元的金首饰数额较大,均属彩礼范畴。双方结婚过程中给付的上、下车礼、改口费,举办订婚及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等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关于原告主张的磕头礼与本案的婚约财产纠纷无关,本院亦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家庭钥匙亦与本案的婚约财产纠纷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龚某与被告丁某订婚后仅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彩礼返还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过错情况、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比例。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依照当地风俗及大众通常认知,被告丁某已是出嫁女,且同居期间被告未有工作。综合考虑双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时间、生活开支消耗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丁某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及价值18156元的“三金”首饰较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龚某彩礼人民币30000元及价值18156元的“三金”首饰(具体型号见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负担1755元,由被告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