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勤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2XW。 法定代表人:郑朝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少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勤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耘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少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耘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少婷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费用5769.16元(从2014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626.6元、楼梯灯电费230元、代收水费2414.06元、垃圾处理费437元、水池及化粪池清理费61.5元)及利息(以拖欠的费用5769.1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1日,湛江市泰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基公司)就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与被告王少婷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概》,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总面积计算,每月平方米收取0.38元;水、电费按供水、电部门规定单价加损耗和公共照明用电计算。2004年9月22日,泰基公司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交付被告王少婷使用,被告在《移交签收表》上签名确认。2010年1月18日,泰基公司与勤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关于业主拖欠泰基房地公司物业服务费债权转让书》,约定泰基公司将霞山区×××××××××××区(含1-7栋)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勤耘物业公司,委托管理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止。被告王少婷自2014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止,共拖欠费用5769.16元,其中物业管理费2626.6元、楼梯灯电费230元、代收水费2414.06元、垃圾处理费437元、水池及化粪池清理费61.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少婷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概》《移交签收表》、泰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债权转让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湛江市霞山区×××商住区×××××××××××的业主为王少婷,该房建筑面积为150.32㎡。2004年6月1日,泰基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少婷(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概》,主要约定:一、乙方自收房之日起每月按时向甲方交付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建筑总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8元;水、电费按供水、电部门规定单价加损耗和公共照明用电计算。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水电管理、院内环境卫生、树木花草护理和收费工作。但不含水池、化粪池清理和物业维修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垃圾代运费在内。 2004年9月22日,泰基公司将该房屋交付被告王少婷使用,被告在《移交签收表》上签名确认。2010年1月18日,泰基公司(甲方)与勤耘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霞山区××××××商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止。 被告王少婷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为57.1元(0.38元×150.32㎡),自2014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626.6元(57.1元×46个月)、楼梯灯电费230元、代收水费2414.06元、垃圾处理费437元、水池及化粪池清理费61.5元,合计5769.1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勤耘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泰基公司委托为“×××商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履行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保障小区内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被告王少婷作为小区的业主,也应当积极协助并按时履行交费义务。双方均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概》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为业主即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少婷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楼梯灯电费、代收水费、垃圾处理费、水池及化粪池清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实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以被告拖欠的费用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王少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少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勤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626.6元、楼梯灯电费230元、代收水费2414.06元、垃圾处理费437元、水池及化粪池清理费61.5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576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湛江市勤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少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星宇 人民陪审员  苏 丽 人民陪审员  杨霞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尤莉莹 书 记 员  谢 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