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萍。 被执行人:丛锡璞、张连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春萍与被执行人丛锡璞、张连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52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在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丛锡璞工资进行冻结,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李柏萱 审判员 魏禄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