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正冬,男。 被执行人:王书申,男。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岩松 代理审判员  付 拓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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