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钱兴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商宇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钱兴斌与被告商宇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向钱兴斌送达公告费预缴通知书,并按照钱兴斌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公告费预缴通知书,钱兴斌拒收,且钱兴斌也未向法院预缴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交纳公告费是原告钱兴斌的义务,原告钱兴斌不交纳公告费办理公告刊登手续,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程序的推进,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钱兴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钱兴斌负担,应予以退回钱兴斌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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