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地址: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5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同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单号码:643××××210000007)进行担保。 被申请人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万元(账号:15×××26)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被申请人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利于执行的等价值担保财产进行担保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万元(户名:信丰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信丰县支行火车站分理处),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远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