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瑞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A1-1-06地块(富邻金沙小区)1幢1层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5H17885。
法定代表人:杨发富。
被告:宜宾雄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正义街8号正和滨江国际A区6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8XRCD13。
法定代表人:肖俊杰。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瑞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雄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宜宾瑞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希望本院对其案件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宜宾瑞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