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水镜大道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73686043R。 负责人:申立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郭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郭小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小飞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21)存款人民币18583.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