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彪,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彪与被执行人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58元由被执行人张勇承担并已交至法院,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兵0601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王更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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